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EV-113-北小-3933-20250312-3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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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9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毓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金額為2, 196.9美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34元【 計算式:美金2,196.9元×上訴時(114年3月10日)臺灣銀行現金匯 率35.52元=78,0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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