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EV-113-北小-4002-20241008-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0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俊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 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11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10元,應予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