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EV-113-北小-4134-20250212-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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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克勝即美生家創意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鵬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95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