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EV-113-北小-4174-20241018-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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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174號 原 告 青田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宗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焜等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繕本6份,逾期如 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本件訴訟。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表明原告起訴請求洪志焜、郭月娥、侯海瑤、洪傳盛 (即被繼承人洪欽賢之繼承人)、周裕人、洪秋炎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125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各為何,並說明上開金額之計算方式。而所謂訴訟標的,在給付之訴,係指在實體法上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116條、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