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EV-113-北小-4185-20250204-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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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18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被 告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 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關於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