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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EV-113-北小-4319-20241024-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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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319號 原 告 新北市私立恩勤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陳蕙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秉莉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仟捌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