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EV-113-北小-4322-20250303-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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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莫逸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和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4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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