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EV-113-北小-4363-20250317-3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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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363號 上 訴 人 蔡碧霞 被 上訴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