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EV-113-北小-4417-20241030-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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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417號 原 告 莊芷羚 被 告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馮○○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黃○○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16元,係小額事件,復無合 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被告設籍屏東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加以,本件少年詐欺事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考量被告往返就訊勞費、後續調查便利性等因素,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