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EV-113-北小-4452-20241105-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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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452號 原 告 李亞樂 被 告 蕭羽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臺西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