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EV-113-北小-4489-20241111-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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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489號 原 告 邱素貞 被 告 張若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係在「臺中市豐原區」,有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