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EV-113-北小-4518-20250102-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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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51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楊安明 被 告 章嘉麗(即章金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9時25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