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EV-113-北小-4518-20250102-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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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51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楊安明 被 告 章嘉麗(即章金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9時25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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