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EV-113-北小-4525-2025010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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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52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謝文祥 被 告 蔡一欣 蔡一江(即蔡敏松之繼承人) 蔡一毅(即蔡敏松之繼承人) 蔡莉莉(即瑪莉莉馬西洛、即Maredithn.Marceld)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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