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EV-113-北小-4525-2025010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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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52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謝文祥 被 告 蔡一欣 蔡一江(即蔡敏松之繼承人) 蔡一毅(即蔡敏松之繼承人) 蔡莉莉(即瑪莉莉馬西洛、即Maredithn.Marceld)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