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EV-113-北小-4543-20241114-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54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林佳慧 辛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被告林佳慧籍設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參,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雖兩造間約定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原告請求給付新臺幣6萬7445元,屬小額事件,且其為公司法人,合意管轄之約定係其預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揆諸上開說明,不適用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而被告辛國良於新北市泰山區損壞原告車輛。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泰山區,且被告辛國良籍設新北市三重區,此分別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