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EV-113-北小-4607-2025010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60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 告 黃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貳拾陸元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9日16時10分許,騎乘車號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北向南方向行駛第3車道,行經羅斯福路4段與羅斯福路4段108巷口時,因變換車道未注意其他車輛,其左側車身擦撞沿羅斯福路北向南方向第2車道直行由訴外人鄭世暐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右側車身,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系爭車輛為原告承保訴外人陳美智所有,原告依保險契約以新臺幣(下同)23,226元將其修復,完成理賠,依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2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保險計算書、電子發票 證明聯、行車執照、估價單、車輛受損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0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等交通事故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41頁),且被告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被保險人陳美智因上揭交通事故,致受有系爭車輛修理費用鈑金8,532元、烤漆14,694元,共計23,226元損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子發票證明聯、估價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4頁、第18至19頁),堪信屬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必要修復費用23,226元,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23,2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