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EV-113-北小-4623-20241112-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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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62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妍珊 陳定康 被 告 林瑞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彰化市,亦有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