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EV-113-北小-4655-20241114-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65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陳定康 被 告 許舒詠即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所有權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車行駛於原告所經營位於桃園大有路 之停車場,未注意車輛周圍狀況導致停車場設備損害,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且本件被告住桃園市龜山區,有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