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EV-113-北小-4711-20241202-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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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71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薄季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婕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113年度北小字第47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