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EV-113-北小-4730-20241115-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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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730號 原 告 潘品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奉霖間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零參 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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