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EV-113-北小-4752-20250220-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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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752號 被 告 張俊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芳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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