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EV-113-北小-4768-20241119-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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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768號 原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 告 王鎔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八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1件在卷可稽;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卷附肇事資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考量被告應訴便利性,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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