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EV-113-北小-4770-20250217-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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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770號 上 訴 人 蘇奕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柳權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