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EV-113-北小-4775-20250225-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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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77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龍筱文 被 告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函 被 告 陳佳函律師即賴禹杉之遺產管理人 廖峻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佳函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禹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承盛 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廖峻漢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壹 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四月十六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四月十五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陳佳函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禹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承盛 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廖峻漢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陸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四月十六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 月十五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陳佳函於管理被繼承人賴禹杉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廖峻漢連帶負擔 ,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