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EV-113-北小-4777-20241119-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777號 原 告 閔文昱 被 告 游子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埔里鎮,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