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EV-113-北小-4815-20241125-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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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815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胡曉嵐 訴訟代理人 張日昌律師 原告因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何阿快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萬4487元,第一審裁 判費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 納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 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