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EV-113-北小-4892-20241125-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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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892號 原 告 周千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健軒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2,582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