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EV-113-北小-4920-20250210-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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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920號 原 告 吳佳柔 訴訟代理人 趙淑琴 被 告 郭庭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備註: 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 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 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 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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