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EV-113-北小-4921-20250221-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921號 原 告 梁雅雯 被 告 郭庭邑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 3年度附民字第109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本件係經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洗錢罪及幫助詐欺之故意,於民國11 1年3月16日將其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重設網路暨行動銀行登入代號、密碼及SSL交易密碼,並辦理註銷約定轉入帳號及另申請如約定轉入帳號後,以不詳方式,將上開一銀帳戶之網路暨行動銀行登入代號、密碼及SSL交易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前之某月某日起,以臉書廣告吸引原告加入LINE,並以LINE傳送訊息佯稱:可認購新股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年4月15日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至上開一銀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以行動銀行轉帳至約定帳號帳戶或其他帳戶內而遭提領,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上開犯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訴緝字第52號判決認被告所為係犯幫助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從一重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3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等情,有刑事判決書(見本院卷第13至44頁)在卷可稽。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因被告上開不法行為受有損失,其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