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EV-113-北小-4967-20250212-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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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967號 原 告 廖文凱 被 告 陳泓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本件係經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10日某日時許,將自己所有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鄧亦修,而該詐欺集團由LINE暱稱「X」之人,於113年2月10日晚間8時許以通訊軟體向原告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售網路遊戲「RO仙境傳說」遊戲裝備「+13武爾坎」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2月10日轉帳10,000元至本案帳戶中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674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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