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EV-113-北小-4987-20241128-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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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987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灣富士 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參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壹仟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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