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EV-113-北小-4989-20250110-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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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98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被 告 陳朝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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