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EV-113-北小-5046-20241202-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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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046號 原 告 林政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姓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陳OO」間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11月8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