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EV-113-北小-5063-20250122-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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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5063號 原 告 張宗暘 被 告 李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01號),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