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EV-113-北小-5122-20250220-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122號 上 訴 人 林志方 即被告 樓之1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