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EV-113-北小-5146-20250219-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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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5146號 原 告 許昀菲(原名:許筠婕) 被 告 潘弈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本件係經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因投資事由,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借期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111年11月24日止,約定屆期應全部償還,並按年息12%計算利息。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被告身分證等件影本為證。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