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EV-113-北小-5166-20250204-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16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高儀珍 被 告 湯艮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