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EV-113-北小-5174-20250314-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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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紹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宗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 人對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損害部 分70%以上部分廢棄」,則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9,692元(計算式:85,274元×70%=59,692元),應徵收上 訴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