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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EV-113-北小-5216-20250311-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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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21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蘇誠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伍拾 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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