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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EV-113-北小-5244-20241219-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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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244號 原 告 一千零一夜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麗真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正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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