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電信費欠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EV-113-北小-5245-20250121-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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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24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張文棟 被 告 陳冠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3 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14年1月16日具狀陳報兩造就所積欠之款項已達成和解協議,並提出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為有助當事人間順利解決本件紛爭,爰為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