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EV-113-北小-5261-2025022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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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526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于容 被 告 許淑君(原姓名許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 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