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EV-113-北小-5333-20250102-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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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33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黃耀鋒 被 告 張仕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6,76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蘆洲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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