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EV-113-北小-5334-2025011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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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33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蘇米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三重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戶籍資料、身分證影本、汽車出租單承租人地址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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