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EV-113-北小-5334-20250117-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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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33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蘇米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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