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EV-113-北小-5376-20250204-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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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37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被 告 蔡婷婕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36 條之9 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12元,係小額事件,又被告 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4樓,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表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