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EV-113-北小-5423-20241223-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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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423號 原 告 賴彥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明霆間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零 柒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