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EV-113-北小-5441-20250109-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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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441號 原 告 游智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BAMB MANISH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 暨特定訴之聲明金額及原因事實(即原告所有受損之系爭車輛車 號、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何,該金額之內容、項目)及相關證據 (含請求項目單據、肇事經過監視錄影光碟截圖畫面、行車執照 、車損照片、報案資料等),並補正蓋有翻譯社大印之民事起訴 狀、言詞辯論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英文譯本 一式兩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之結果,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復按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略以:其停放於台北市 ○○區○○○路○段000巷0號路邊停車格之車輛,遭停放於原告車輛左側兩格之車號000-000車輛車主下中柱時,碰撞左邊1格之車輛,該車輛遭碰倒後復撞擊原告車輛左側及安全帽,原告車輛及安全帽因而受損等,惟未具體敘明原告所有車輛車號為何、請求之內容項目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單據,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並補正相關證明單據。又本院業依原告聲請向敦化南路派出所函調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13年12月26日18:00至19:10攝錄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原告得自行聲請到院閱卷,並提出事故畫面截圖及原告當初至警局報案之相關資料到院以資辨別。 三、又本件被告為外國籍人士,揆諸上開法律規定,為確保被告 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達,相關訴訟文書自應以英文記載,此當屬對外國人起訴所應備之要件,然原告起訴並未提出此部分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通知書英文譯本,自未有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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