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EV-113-北小-5441-20250227-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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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441號 原 告 游智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BAMB MANIS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有明文。準此,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除未繳納裁判費 外,本院另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暨特定訴之聲明金額及原因事實及相關證據,並補正蓋有翻譯社大印之民事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英文譯本一式兩份,原告收受裁定後於114年2月3日僅具狀陳稱須於年後始能提出求償文件、細項之英譯本,併補正債權讓與證明書、財損照片、估價單、網路價格頁面等資料,惟原告並未具狀提出更正被告姓名及特定訴之聲明之書狀,且迄今仍未就其民事起訴狀併同受訴法院製作之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提出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作成之翻譯本,致本院無法依法對被告進行送達,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原告之訴於法不合,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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