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EV-113-北小-5467-20241225-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46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葉培城寶嘉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用,而被告公司主事務所 設址在臺北市內湖區,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