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EV-113-北小-5486-20250303-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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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5486號 原 告 陳冠蓁 被 告 徐浚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34號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4 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壹仟零壹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